中央廉租房保障资金:当地财政困难程度占比提高

发布者: 房产经纪人网 发布时间:2008-7-28阅读:165双击自动滚屏
财政部日前发布的“关于修订《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》的通知”,提高了“财政困难程度”这个因素在考虑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的权重。新的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,原来的办法同时废止。

根据新办法,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地区的财政困难程度、上年度1月1
日起到12月31日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,计算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。财政困难程度与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,权重各占40%和60%。其中,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,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、实物配租户数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际支出金额为考核因素,其权重各占30%、20%、10%。

此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中,财政困难程度与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,权重各占30%和70%。

(中国证券报)
(由中纪互联:厦门房地产、厦门二手房编辑提供!)

  下一篇:杭州市正扩大廉租房保障范 打印打印本页| 关闭关闭窗口
Copyright©2006-2008 fcjjr Corporation, All Rights Reserved
闽ICP备08000780号 客户服务热线:0592-5803811 Mailto:webmaster@fcjjr.com  法律申明
地址:厦门市莲富大厦写字楼5楼5H 邮编:3610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