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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办理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指南

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:2007-2-28 阅读:4241

申请办理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指南
( 2006-07-30)
   
申请办理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指南

一、  适用条件:
单位自建房,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。
二、  应提交的材料:
1、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(原件);
2、立项批文(原件);
3、政府用地批文附红线图(原件),若已持有土地使用证,应提交土地使用证(原件);
4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(原件);
5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原件);
6、施工许可证(原件);
7、规划部门设计方案批复(原件)、规划审定总平面图(复印件)、分层平面图(复印件);
8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(原件);
9、建设单位营业执照(有效复印件);
10、法人授权委托书(原件)、法人代表身份证(复印件)、经办人身份证(复印件);
11、新编门牌证明(原件)、建设单位出具的门牌户室号对照表(原件);
12、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(原件);
13、登记机构认可的调查测绘资料(原件);
*.  若为出让或有偿使用土地,还应提交出让合同或有偿使用合同(复印件)、地价款缴清证明(原件);若2003年6月1日后出让或增容的还应附有契税完税凭据(原件);
提示:复印件要提供原件核对。
三、办理时限:30个工作日(公告另加35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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