单位房地产买卖
(一)适用条件:单位持有的房地产买卖。
(二)办理流程:
1.准备材料
根据规范要求准备申请材料,所有表格及合同填写完整
2.取号
在取号台领取收件序号单
3.受理
根据电子叫号系统提示,按秩序在综合收件窗口受理,受理后取得收件收据
4.内部审批流转
5.领件取号
6.领取缴费通知单
7.缴费窗口缴费
8.窗口领证
(三)提交材料:
1、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。
2、房地产权属证书(原件)。
3、房地产买卖合同(一式三份)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、法律文件。
4拍卖成交的,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(原件)。
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。单位提供营业执照、章程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,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。
6、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同意出售决议;属国有资产的,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;属集体财产的,提供职代会决议(原件)。
7、划拨用地、限制性出让用地已补完全出让手续的,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发票(复印件经核对)。
8、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,提交有效课税评估报告(原件),或当事人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声明。
9、申请免税的,须提供相关免税申请或免税批准文件(原件)。
(四)办理时限:15个工作日(公告的另加35天,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另加3个工作日)
(五)注意事项:
1、法律、法规规定应经公证或认证的,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公证、认证文件。
2、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的房地产转让,属商业、旅馆用途及单位自建房的须先行补办完全出让手续,其余的可在本中心同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。
(六)缴费标准:
收费项目 计税基数 缴款人 现行缴费标准
营业税及附加 增值额 出卖人 (1)按增值额的5.55%计征。
(2)涉外的,税率为5.05%。
(3)增值额为成交价格或评估价、市场指导价与原价的差额。
契 税 成交价格或评估价、 市场指导价 买受人 成交时间在1996年9月1日前为6%,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 1.50%(2005年6月1日起调整为以受理时间为准),其他为3%。
土地出让金 同上 买受人 划拨商品房(商业、旅馆用房除外)转让的为土地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0元。
印花税 成交价格 买卖双方 双方各0.5‰
手续费 建筑面积 买卖双方 住宅6元/平方米,商场20元/平方米、办公楼12元/平方米、车库14元/平方米(车位300元/个) 、工业厂房7元/平方米、其他用房4元/平方米。
登记费及工本费 建筑面积 买受人 住宅80元/套,共有权证2份以上工本费10元/本
非住宅详见闽价(2003)房479号文